「广西金融地推」广西给的金融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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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中不包括
广西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中,不包括深化保险公司改革,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广西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中,包括以下几点:
(1)强化期货风险管理工具运用,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产品,促进资金向实体经济汇聚。
(2)推动地方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扎根本地、下沉机构、服务基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农合机构全面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3)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等,规范发展小额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地方交易场所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广西金融机构有多少个
广西金融机构有多少个:
在广西国际金融中心,有许多知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其中包括:1. 中国银行广西分行2.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3.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
广西的金融知识普及现状
广西的金融知识普及现状如下。
1、教育机构:广西各大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均开设有金融专业、会计专业等相关学科,为培养金融人才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2、政府部门:广西各级政府加强金融监管和宣传,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和推广活动,提高市民金融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
3、金融机构:广西的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在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普及,例如在网站、微信号等渠道发布金融知识文章、视频等内容。
4、社会组织:广西多个社会组织也在积极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例如开设金融知识课程、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等。
广西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主要从哪几方面分析
普惠金融的概念、测度普惠金融水平等。广西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离不开关于金融的全部方面,因此主要是从普惠金融的概念、测度普惠金融水平、普惠金融的影响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广西普惠金融服务能力主要是以普惠金融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广西高质量发展为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网信、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消费和投资。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七条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授权、备案等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规则开展业务,遵守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控制风险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权。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有适合经营要求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授权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许可、授权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依法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自律、协调、维权、服务职能,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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