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推房走」地推房地产好做吗

博主:adminadmin 2023-04-02 19:15:0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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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包括院落空地吗

包括。地随房走就是把地和房子捆绑在一起,换言之就是土地的权属跟地方房屋统一,包括院落空地。根据《物权法》确定的“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人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2021年,农村房子实行“地随房走”你知道吗?

“地随房走”主要是针对农村老房继承、闲置房转让、房屋赠予中房产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隶属关系的政策。

随着农村自建房政策的放宽,进城子女有权继承农村父母房产、同村村民之间可以有偿转让,其中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给出的权属界定。“地随房走”通俗的说就是:不论是转让、继承,只要你拥有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你就同时拥有的这所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鉴于其中涉及许多法律法规条文,接下来以我们村的实际情况为例来具体解读)

取得合法所有权是指所建房屋必须具有 建设用地许可证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房产继承的条件, 首先应符合继承关系的条件,直系亲属以外的将没有继承资格;其次,继承须办理过户手续,有必要修造的,不能超出原有基础的占地面积;对于已垮塌失去居住条件的将不予以继承。

2、有偿转让、赠予农村房产的条件, 对象必须是拥有 同村户籍 的村民,同时必须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对于超出“一户一宅”的家庭,不能转让和赠予。

1、 被继承的房屋在2年以上闲置,没有实质居住的将被收回。

2、 房屋因垮塌失去居住条件的将予以收回。

3、 继承后转让给本村户籍以外的人员将被收回。

4、 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不允许继承和转让。

5、 违章建筑、手续不全者,不允许继承和转让。

农村自建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无证建房、一户多宅,在继承和转让中一定要了解清楚。“地随房走”前题是房屋必须合法、手续必须齐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叫“地随房走”请明确说明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区别是什么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区别:

1、所谓“房随地走”就是指某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2、反过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

关于以上两点,《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但现实生活中很难避免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被处分的情况,特别是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时。

《物权法》第10条要求房地产进行统一登记,这样原来的分别登记和统一登记之间就发生了冲突,特别是在《担保法》状态下因为是分别登记。

房屋抵押归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归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即出现了房地产抵押进行了分别登记。

扩展资料:

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

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而保证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的根本措施是统一登记机关,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统一在一个机关办理。

对此,《物权法》第10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是,目前大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未作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还有的地方由公证部门办理农村私人房产抵押登记。

各登记部门在自己权限内登记,各自为政,相互间难以协调。银行等相关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出现法律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从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条件和机制现状来看,实现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并非难事,我们可以依据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参照上海、深圳、珠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由省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对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即可实现土地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机关的统一。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相关法律依据:

1、《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2、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

建设用地使用权-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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