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推制度」海南店铺推广

博主:adminadmin 2023-03-27 05:29:0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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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需要,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和建设用地。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公共设施和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不属本规定的出让和转让范围。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后,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客商和境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本规定,通过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程序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按本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或作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及出租、抵押或联营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负责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垄断。由省、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共同拟定出让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地价,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公开招标;

(三)公开拍卖。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受让人向市、县、自治县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用地报告书;

2.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二)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规定缴纳地价款,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程序:

(一)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领取投标文件,按规定向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者按投标文件规定投标;

(四)由市、县、自治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确定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者;

(五)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地价款,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程序:

(一)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发出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公告;

(二)竞投者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领取拍卖土地使用权文件,按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

(三)主持人按规定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价高者中标;

(四)中标者即时与市、县、自治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缴纳地价款,到市、县、自治县国土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其使用土地范围内投资兴办建设项目,须向计划部门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渔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征用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给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水面、滩涂、河滩地和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拥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非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除外。

变更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或者登记。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处理:

(一)在乡、民族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自治县范围内,跨乡、民族乡、镇的土地纠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纠纷,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拟订乡、民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外,不得征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征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必须按照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建设;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成后的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出让,并依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与企业合作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成后,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取得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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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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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升级地产调控 首推现房销售制度!

疫情来袭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对房地产调控进行适度放松,但海南却反其道而行之,选择升级房地产调控政策。

3月7日晚,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以及实行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制度等。

《通知》明确,即日起,实行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海南也成为全国首个规定全面实行现房销售的省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霍巨燃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海南房地产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通过落实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和其他扶持措施,可以有效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困难,渡过难关,加快复工复产,降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通知》的出台,并不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放宽房地产市场调控,而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要求,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效,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原来的调控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并进一步完善。

看点一:试点安居型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平均水平的居民家庭销售,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售价由各市县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物价水平、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近期,海南省拟在需求较大、住房价格较高、住房问题较突出的市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试点建设。下一步,将根据试点情况,总结经验,分步实施,逐步推开。

《通知》提出,鼓励存量商品住宅用地或项目转型发展为安居型商品住房、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地产或租赁住房。下一步,海南省将加快发展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和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满足人民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序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推动实现全省人民住有所居。

目前海南老百姓收入水平相对不高,但房价相对较高。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18年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国31个省市排名第18位,而2019年三亚市和海口市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在全国40个重点城市分别排名第7位和第12位。为有力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真正享受到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红利。《通知》创新提出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让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能够以与自身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价格,购买一套安居型商品住房。

看点二:本地居民限购三套房

《通知》提出,本地居民购买多套住房的限购政策,对在海南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海南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表示,坚持“房住不炒”,遏制投机炒房,不仅是针对省外居民,还包括本地居民。为进一步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回归住房民生和居住属性,同时为防止占用过多社会公共资源,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充分的空间要素保障,《通知》参照国内部分城市的做法,提出实行本地居民购买多套住房的限购政策。

看点三: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海南改革商品住房预售制度,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规定,现房销售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且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为何此时推出现房销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霍巨燃表示,目前,因商品住房实行预售制度引发的质量投诉、合同纠纷、延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落实、违规销售甚至开发商收钱跑路等一系列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诉和纠纷的最主要因素。为从根本上杜绝因预售制度带来的系列问题,《通知》提出改革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下一步,海南省将继续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持全域限购政策不改变,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政策不走样,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分析:预售度存弊端

围绕房地产预售制度是否取消的讨论由来而久。

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由购房者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的门槛。

中国内地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起始于1994年,并在《房地产管理法》和随后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于房企而言,通过预售制度,开发商在建设初期,就可以通过提前销售,占用购房者的资金,进而形成以较少的自由资金撬动项目建设所需的庞大资金的“杠杆”效应, 实现“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 。

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对于购房者而言是先交钱再拿房,存在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和风险。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基本都与预售制度有关。虽然,预售制度加快了房企的销售节奏和建设数量,是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但对购房者来说,因为保障度太低,存在各种不确定风险,由此产生的大量纠纷经常让购房者付出不小的代价。

现房销售对房企影响多大

现房销售早几年再度被热议。2018年9月,广东省房地产协会曾向各副会长单位下发《关于请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意见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导致工程烂尾、违法违规销售、交易不公平、房屋面积管理职能难以厘清、不平衡发展和低效率竞争等风险,建议降低预售制带来的高杠杆效应,逐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全面实施现售。随后2018年10月,深圳就推出了全国首个商品房现房销售试点项目深圳龙华金茂府。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重资产的行业,房地产公司普遍有着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划分,剔除掉银行、非银金融两个行业之后,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率常年高居全行业之首 。

疫情冲击之下,房地产企业资金本就紧张的情况下,一旦预售制取消,改为现房销售,意味着预售部分资金也被缩减,资金压力将会更大。

中信证券指出,现房销售一方面将增加开发商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将降低开发商的周转率。如果全面实行现房销售,则通过预售款项偿还开发贷和进行后续开发的环节被切断。对地产商而言,建设开发阶段的资金需由自筹资金和外部贷款弥补,且这些款项使用周期均会被拉长至项目完工销售,项目周转率将被迫下降。

有地产业内人士指出,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民营与国(央)企融资渠道和成本相差很大。原来民营企业还能靠高周转对冲资金压力,但高周转就牺牲了品质。现房销售下,能低成本融资的将是最终赢家,相比之下民营房企压力会更大。

海南摆脱对房地产依赖

以往现房销售的政策只是部分城市零星出现,并未有省份大面积实施。海南此次宣布对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可谓走在前列。

海南房地产市场研究员罗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现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大的影响是直接导致资金回笼周期延长,资金周转风险增加,从而降低其拿地投资意愿。

事实上,近年来海南一直在摆脱对房地产的依赖。2018年4月海南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严控房地产。

海南省自2018年4月22日实施“全域限购”政策以来,房地产调控成效明显,基本达到预期目标。2019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下降22.1%,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分别下降42.1%、38.8%,销售均价保持在1.5万元/平方米左右,价格基本平稳。

2019年海南全省生产总值增长5.8%,剔除房地产业后增长6.3%。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固定资产投资与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下降12.4个百分点至59.6%。非房地产投资占比58.4%,提高6.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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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发布于:2023-03-27,除非注明,否则均为首码项目网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