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标准地推联系方式」嘉峪关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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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江南汇娱乐会所消费标准
嘉峪关江南汇娱乐会所消费标准如下:包间消费标准分别是880元可以容纳8人、980元可以容纳10人、1080元可以容纳14人、1180元可以容纳18人。
嘉峪关江南汇娱乐会所位于嘉峪关市迎宾东路泰和大酒店南侧。
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包括不合理利用或者不必要废弃等行为。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和依法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餐饮浪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经营服务者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加强食堂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企业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六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市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规定,教育引导其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理念和消费方式,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业自律规范。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健康、文明、节俭、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和习惯。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列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内容。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
(三)菜单应当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导;
(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六)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七)配备公勺公筷和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餐盒、餐袋等用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并提供服务。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镇人民政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九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镇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工作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免费提供临时休息、餐饮、降温避暑、取暖御寒等便利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小街巷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由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公共绿地、景观功能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管理区域及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管理区域,由水域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防洪沟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由园区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二)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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